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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97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978號

原告
張素秦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望愛養生健康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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