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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聲字第3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聲字第33號

聲請人
張顥寶

上列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司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正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當事人聲請交法庭錄音光碟,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並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始得准許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中補字第2373號10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稱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且當庭依法製作筆錄,本案有無依法執行?及依聲請人陳述內容存錄保存?再者,本案法官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有無溢收裁判費之不適法及不得抗告之裁定?均須瞭解並以利爾後訴之舉證證明,而有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必要云云,然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訴訟當事人如爭執筆錄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應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符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聲請人既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林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聲字第33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