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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373號

返還溢收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373號

原告
張顥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240元(依原告於民國103年1月29日調查庭陳明並載明筆錄之訴訟標的金額,訴之聲明第一項為84,400元、第二項為96,8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起訴前原告曾繳之調解費1,000元(本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4224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原告於調解不成立於30日內起訴者,可扣除該已繳之費用)後,本件尚應補繳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林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373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溢收費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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