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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林秉暉

  • 原告
    尤睦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1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尤睦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張揚礎、徐仕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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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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