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1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尤睦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張揚礎、徐仕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