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6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660號
- 原告
- 楊士明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献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宗民律師
- 被告
- 鄧美珍
- 訴訟代理人
- 鄭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