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1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1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金綉
游孟潘
葉彩淑
詹閔琨
朱苹翠
温雅欽即温國委
林文斌
洪春秀
姚裕皓
伍麗燕
陳映琪即陳鳳珠
陳文玲
蔡麗香
阮婷苡即阮珮茹
蔡燕卿
江隆榮
吳蕙曄
蔡正典
陳淑秀
廖永順
陳彥宏即陳巍文
黃聖儒
熊雅莉
魏玉瑢即魏淑美
陳子寬
楊美榮
張世屏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孫翊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2,76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狀中上訴人游孟潘、陳映琪即陳鳳珠部分,上訴狀所蓋之印章不符,請補正「游孟潘」、「陳映琪」之簽名或蓋章,即上訴狀游孟潘部分之印章為「游金潘」、另陳鳳珠業於103年6月6日改名為「陳映琪」,惟上訴狀仍蓋「陳鳳珠」之印章,顯有不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