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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130號

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1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金綉

      游孟潘

      葉彩淑

      詹閔琨

      朱苹翠

      温雅欽即温國委

      林文斌

      洪春秀

      姚裕皓

      伍麗燕

      陳映琪即陳鳳珠

      陳文玲

      蔡麗香

      阮婷苡即阮珮茹

      蔡燕卿

      江隆榮

      吳蕙曄

      蔡正典

      陳淑秀

      廖永順

      陳彥宏即陳巍文

      黃聖儒

      熊雅莉

      魏玉瑢即魏淑美

      陳子寬

      楊美榮

      張世屏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孫翊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2,76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狀中上訴人游孟潘、陳映琪即陳鳳珠部分,上訴狀所蓋之印章不符,請補正「游孟潘」、「陳映琪」之簽名或蓋章,即上訴狀游孟潘部分之印章為「游金潘」、另陳鳳珠業於103年6月6日改名為「陳映琪」,惟上訴狀仍蓋「陳鳳珠」之印章,顯有不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130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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