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聲字第1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聲字第153號
- 聲請人
- 張顥寶
- 相對人
-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聰
- 訴訟代理人
- 李佩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溢收費用等事件(103年度中簡字第62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司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正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當事人聲請交法庭錄音光碟,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並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始得准許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626號103年1月29日調查庭、103年4月2日辯論、103年8月29日辯論庭林佳瑩法官指揮訴訟程序及103年9月26日辯論期日黃家慧審判長對法官異動未詳加說明,僅言訴訟程序更新改由其指揮程序進行之各庭期之法庭錄音等語。
三、惟查,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626號案件於103年8月29日並無進行言詞辯論庭,聲請人此部分所請已難准許;再聲請人聲請其餘法庭錄音部分,依前揭規定,應經在場陳述之當事人、代理人書面同意,且以聲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查聲請人並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復經本院函詢在場陳述之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表示是否同意聲請人調閱法庭錄音光碟,如未具狀即視為拒絕同意,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合法收受該通知後,迄今均未具狀表示同意,是聲請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核與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