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6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6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顥寶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即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其上訴狀載明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故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附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