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626號

返還溢收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6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顥寶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即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其上訴狀載明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故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附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626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溢收費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