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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0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1號

原告
何秋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楊芳瑩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7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施慶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01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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