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救字第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救字第36號
- 聲請人
- 蘇郁嵐
- 相對人
- 超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載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獲全部扶助在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訴訟事件(本院104年度中勞簡字第64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書、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