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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救字第3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救字第36號

聲請人
蘇郁嵐
相對人
超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載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獲全部扶助在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訴訟事件(本院104年度中勞簡字第64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書、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救字第36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