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5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575號
- 原告
- 張瓊梅即竣承工程行
- 被告
- 大安國王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莊惠香
- 訴訟代理人
- 宋協和
黃鍵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大安國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安國王大樓管理委員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