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575號原 告 張瓊梅即竣承工程行 被 告 大安國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惠香 訴訟代理人 宋協和 黃鍵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大安國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安國王大樓管理委員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