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黎澤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家奇
曾怡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家奇、曾怡慧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則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082元【計算式:(29,783,517元-《40,000元+1,281,433元》《0.74%-0.46%》)+(29,783,517元-《40,000元+1,281,433元》《1.83%-1.14%》)=276,082元(元以下4捨5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