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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3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黎澤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家奇

      曾怡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家奇、曾怡慧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則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082元【計算式:(29,783,517元-《40,000元+1,281,433元》《0.74%-0.46%》)+(29,783,517元-《40,000元+1,281,433元》《1.83%-1.14%》)=276,082元(元以下4捨5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37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