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5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5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鴻鏡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何秀枝(即一路發工程行)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1份。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