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518號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5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鴻鏡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何秀枝(即一路發工程行)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1份。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