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7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783號
- 原告
- 李日隆
- 訴訟代理人
- 李璇隆
- 被告
- 陳碧蘭
- 被告
- 吳夏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俞安
- 被告
- 黃耀弘
- 訴訟代理人
- 蕭智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關於「00000-000 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房屋(總面積87.57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9.42 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段00 巷00弄00號房屋(總面積87.57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9.4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關於「同段00000-000 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段00巷00弄00 號地下室(總面積20.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同段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段00巷00弄00 號地下室(總面積20.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3/1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