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78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783號

原告
李日隆
訴訟代理人
李璇隆
被告
陳碧蘭
被告
吳夏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俞安
被告
黃耀弘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關於「00000-000 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房屋(總面積87.57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9.42 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段00 巷00弄00號房屋(總面積87.57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9.4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關於「同段00000-000 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段00巷00弄00 號地下室(總面積20.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同段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段00巷00弄00 號地下室(總面積20.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3/1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783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