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30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3062號
- 原告
- 鎰晟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揚
- 被告
- 鑫鎮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金城
- 被告
- 郭怡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車牌號碼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