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7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7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啟端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惠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玫君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林玫君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