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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76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7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端
上訴人
即原告
廖惠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玫君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林玫君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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