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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
    張啟端

  • 原告
    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廖惠玲
  • 被告
    林玫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76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端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惠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玫君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林玫君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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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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