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76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端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惠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玫君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林玫君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