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8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864號
- 原告
- 銓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家蒨
- 被告
- 楊賴滿
湯文忠
湯文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賴滿、湯文忠、湯文駿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聲明係請求被告等人不得以任何方法阻擾及妨害原告進入臺中市○○區○○路○○巷000號銓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廠房拖吊搬遷其所有廠牌「高峰」,型號VMC-116,序號S/N184336含第四軸乙套之立式綜合加工機(下稱系爭機器)。是本件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以系爭機器之現值即新臺幣(下同)549,107元為準(參原證1財產目錄所示,系爭機器於民102年12月31日以142,857元購入,其用年限為8年,此至起訴時已使用2年7個月,按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後之殘值為549,107元,詳如附表所示),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142,857×0.25=285,71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42,857-285,714=857,143 第2年折舊值 857,143×0.25=214,28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857,143-214,286=642,857 第3年折舊值 642,857×0.25×(7/12)=93,75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42,857-93,750=549,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