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419號 原 告 摩登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立生 被 告 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瑞鵬 訴訟代理人 雷復舜 被 告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大臺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