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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419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419號

原告
摩登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立生
被告
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瑞鵬
訴訟代理人
雷復舜
被告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大臺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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