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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79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796號

原告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善棚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告
曾綉雲
被告
普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6款、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雖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訴訟,然因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71,908,764元,此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數額50萬元之10倍以上,而原告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以民事起訴狀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依上開規定,本院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796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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