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訴字第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治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佳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佳宏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理由同第一審105年2月1日民事裁定),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