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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訴字第14號

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治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佳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佳宏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理由同第一審105年2月1日民事裁定),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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