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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訴字第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大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
參加人
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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