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訴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大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金樹
- 參加人
- 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俊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