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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78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786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張瑩鎭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黃俊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關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張瑩鎮」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瑩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786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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