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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326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326號

原告
曾基嘉
被告
主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曜
訴訟代理人
蔡炳泉
法定代理人
蔡鴻曜

      吳碧紅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本院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關於「不動產標示」欄所為「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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