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3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326號
- 原告
- 曾基嘉
- 被告
- 主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維曜
- 訴訟代理人
- 蔡炳泉
- 法定代理人
- 蔡鴻曜
吳碧紅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本院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關於「不動產標示」欄所為「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