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6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6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秀敏
盧俊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格世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二人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43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