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7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786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歐昭廷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張瑩鎭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貴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關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張瑩鎮」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瑩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