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王志隆 王煜霖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靜雅律師 相 對 人 熊豪記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許喜雄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熊豪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熊豪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106年度中勞小字第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而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