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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許惠瑜

  • 當事人
    佳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長信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060號 原   告 佳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榕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 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被   告 長信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玲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主張依兩造間工程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情;然被告則抗辯原告施作之工程未全部完工,且縱屬全數完工,惟原告所為施作有瑕疵,被告因此委請他人修繕並支出修繕費用,自得主張抵銷,原告所為請求無理由等情。而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7號償還修補費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民國106年6月3日裁 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案件業已和解成立而終結,有原告所提民事撤回起訴狀及和解筆錄可稽,為此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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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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