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5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5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展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翊股份有限公司、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元,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