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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555號

給付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5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展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翊股份有限公司、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元,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555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