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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94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9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莉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久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13元(即50萬元-400,287元),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942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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