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9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9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莉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久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13元(即50萬元-400,287元),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