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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簡賢坤

  • 當事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67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陳傳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漢武即雅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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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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