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511號
- 原告
- 廖愉珊
- 被告
- 張寶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09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000元,及自民國106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中小字第3511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09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000元,及自民國106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