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聲字第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聲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林進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94年度中簡更字第1號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期明瞭該事件之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前,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又於法庭錄音之錄音內容,均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修正前法庭錄音辦法(按即95年6月27日修正,現已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7條、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90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始得除去。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此觀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第1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蘇英杰間就本院94年度中簡更字第1號之損害賠償訴訟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14日判決確定,業經本院調閱系爭訴訟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按本院95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於96年12月14日判決確定)。本件聲請人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然系爭訴訟事件已於96年12月14日因判決確定而終結,依當時有效之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已如前述),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前為之,且相關錄音之錄音內容,僅保存至裁判確定後3個月即得除去其錄音,而系爭訴訟事件之法庭錄音內容,已於97年7月12日銷毀(按訴訟事件於96年12月14日確定),有本院銷毀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乃本件聲請人遲至107年8月7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系爭訴訟事件之錄音光碟(參聲請人其聲請狀上之本院收文章),與前開規定未合,不應准許。再者,依前述修正後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第1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90條之2規定,系爭訴訟事件相關錄音內容亦僅保存至判決確定(96年12月14日)後2年亦得予銷毀。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均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