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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8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80號

抗告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80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