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80號
- 抗告人
-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80號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