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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32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3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麗妹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魏郁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2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32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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