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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94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李旻純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被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慶雲
代理人
鄒淑芬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律師
被告
莊鈞翰

林依璇

薛元在

史才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涉有違反多層次傳銷股理法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違反多層次傳銷股理法刑事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941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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