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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343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433號

原告
陳雅芬

      王文貞

      李淑琳

      曹淑真

      陳思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廷即儂萊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陳雅芬、王文貞、李淑琳、曹淑真、陳思蓉等人係分別向被告為請求,是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7,462元、25,993元、14,226元、15,988元、13,9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共5,000元,惟本件原告等人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各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原告等人應各自繳裁判費500元,合計共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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