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小字第8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82號

原告
王文貞
原告
李淑琳
原告
曹淑真
原告
陳思蓉
原告
陳雅芬
被告
儂萊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曹竹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文貞新臺幣25993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淑琳新臺幣14226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曹淑真15217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思蓉13946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雅芬17462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