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小字第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82號
- 原告
- 王文貞
- 原告
- 李淑琳
- 原告
- 曹淑真
- 原告
- 陳思蓉
- 原告
- 陳雅芬
- 被告
- 儂萊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曹竹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文貞新臺幣25993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淑琳新臺幣14226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曹淑真15217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思蓉13946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雅芬17462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