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小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82號原 告 王文貞 原 告 李淑琳 原 告 曹淑真 原 告 陳思蓉 原 告 陳雅芬 被 告 儂萊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曹竹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文貞新臺幣25993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淑琳新臺幣14226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曹淑真15217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思蓉13946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雅芬17462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