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3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3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陳楚恩即陳俊傑之繼承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偌儀
- 上訴人
- 即被告陳安渝即陳俊傑之繼承人
- 陳奕霏即陳俊傑之繼承人
- 即被告陳安渝即陳俊傑之繼承人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張育綺即陳俊傑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