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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01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012號

原告
劉永翔
被告
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岱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5961號),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以107 年度中補字第191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720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7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012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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