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7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764號
- 原告
- 和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維和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銘律師
- 被告
- 康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簡易庭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陳報對被告辯稱疲勞駕駛之意見,並請就被告主張當月出勤及上班時數之事實表示意見,並得提供相關出勤紀錄之佐證。上開繕本請逕送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