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764號原 告 和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維和 訴訟代理人 張哲銘律師 被 告 康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簡易庭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陳報對被告辯稱疲勞駕駛之意見,並請就被告主張當月出勤及上班時數之事實表示意見,並得提供相關出勤紀錄之佐證。上開繕本請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