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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7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764號

原告
和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維和
訴訟代理人
張哲銘律師
被告
康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簡易庭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陳報對被告辯稱疲勞駕駛之意見,並請就被告主張當月出勤及上班時數之事實表示意見,並得提供相關出勤紀錄之佐證。上開繕本請逕送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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