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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黃家慧
  • 法定代理人
    胡維和

  • 當事人
    和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康志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764號原   告 和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維和 訴訟代理人 張哲銘律師 被   告 康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簡易庭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陳報對被告辯稱疲勞駕駛之意見,並請就被告主張當月出勤及上班時數之事實表示意見,並得提供相關出勤紀錄之佐證。上開繕本請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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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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