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350號原 告 江宜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鑫一工程行即黃俊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4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將起訴所附之原證三即兩造對話內容光碟,作成譯文,並附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