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6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637號
- 原告
- 廖似芯
- 訴訟代理人
- 蔡慶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茶湯會股份有限公司、劉彥邦、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上未載明被告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