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637號原 告 廖似芯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茶湯會股份有限公司、劉彥邦、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上未載明被告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