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3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林秉暉
- 原告陳雅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433號原 告 陳雅芬 王文貞 李淑琳 曹淑真 陳思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廷即儂萊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陳雅芬、王文貞、李淑琳、曹淑真、陳思蓉等人係分別向被告為請求,是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7,462元、25,993元、14,226元、15,988元、13,9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共5,000元,惟本件原告等人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各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 之1即500元,原告等人應各自繳裁判費500元,合計共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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