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原簡字第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原簡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冠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姵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林姵岑(下稱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00元(原判決係判決上訴人及原審同案被告李明憲、廖錦旺、徐嘉榮、楊雅婷、巫芷如、米灝玄(原名米雪晴)、廖竣宏等8人應共同給付被上訴人348,000元,故本件上訴人之分擔額即為43,500元《計算式:348,000元8=4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