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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訴字第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訴字第8號

原告
柯尚志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複代理人
潘仲文律師
被告
陳守華
被告
廖蓓琦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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