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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原簡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原簡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冠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姵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林姵岑(下稱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00元(原判決係判決上訴人及原審同案被告李明憲、廖錦旺、徐嘉榮、楊雅婷、巫芷如、米灝玄(原名米雪晴)、廖竣宏等8人應共同給付被上訴人348,000元,故本件上訴人之分擔額即為43,500元《計算式:348,000元8=4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原簡字第12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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