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3634號
- 原告
- 紀怡安即全成紙品行
- 訴訟代理人
- 莊琪璋
- 被告
- 張茂榮即三才香恆誌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0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235元,及自民國108年08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中小字第363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0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235元,及自民國108年08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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