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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009號

給付委辦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0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了不起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聖島智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辦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00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委辦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