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辦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00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了不起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聖島智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辦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000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