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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349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3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崇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064,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349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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